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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95)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1-24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

  2022年1月,A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黄某,未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所在A村四组的名义与B村村民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将本组集体所有的10亩耕地以每亩12万元共计120万元转让给B村村民徐某等5人建房。2022年2月,该县审计局在X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进村入户延伸审计。审计发现,黄某涉嫌利用职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本村村民,用于违规建房。该县审计局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给县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一步查处。经当地国土资源勘测所实地勘测,A村四组非法转让土地面积为10.3655亩。为逃避责任,黄某撕毁与徐某等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指使其弟黄某强与徐某等重新签订虚假合同,并提交给审计组和县纪委监委试图蒙混过关。

  针对黄某上述违纪违法行为,该县纪委监委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至司法机关,其弟黄某强因协助黄某逃避追责、向审计等调查部门提供虚假证据等,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最终,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在实践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实行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将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出租、出售的;(2)擅自改变城市土地用途出售的;(3)合法获得土地后,未进行建设,直接出售的;(4)直接转手倒卖城市土地的。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情节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行为人还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本案中,黄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牟取利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黄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谋取利益,未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给外村村民,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反映了基层小微权力运行不规范,对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的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村“一把手”说了算,极易造成权力的“失控”,甚至出现“蝇贪”“蚁腐”,给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为避免和减少此类现象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小微权力运行。要从源头治理问题,堵塞漏洞,制定小微权力清单,厘清权力边界,让基层干部照单用权。同时,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监督保障,配齐配强监督力量。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是在审计局对该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为此还要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加大对制度执行不力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形成强大震慑,促进权力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