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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17)|枉法仲裁罪
信息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发布时间:2022-10-13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刘某明在担任Y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Y市D公司与韩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虚高的情况下,与马某等人合谋串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并收受马某好处费3万元。

  2017年夏天至2018年,刘某明在担任Y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马某、E公司董事长汪某等人合谋串通,在明知E公司及其关联公司8宗借款担保资料中已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或未约定管辖、仲裁约定条款后期单方变造的情况下,故意违背法律裁决7起仲裁案件,1起案件因相关保证人提出管辖异议而撤回仲裁申请。期间,收受汪某加油卡、纪念币邮票、纪念金钞、翡翠手镯,价值共计6887元。

  2018年,刘某明因犯枉法仲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明系Y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属于“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期间,刘某明明知D公司与韩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虚高,明知E公司及其关联公司8宗借款担保资料中已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或未约定管辖、仲裁约定条款后期单方变造的情况,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而作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其案件特点鲜明,量刑恰当。

  刘某明一案是典型的“收钱吹黑哨”。在金钱与公平正义的天平上,刘某明完全偏向金钱这一边。在仲裁期间,其分别收受马某3万元和汪某加油卡、纪念币邮票、纪念金钞、翡翠手镯等价值共计6887元的物品。而后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而作枉法裁决,本质是金钱至上思想作祟,“黑哨”吹掉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必须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贴身”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还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严以用权、谨慎用权、廉洁用权、依法用权。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反面案例中汲取教训,对照反思、自查自省,洁身自好,慎欲慎趣,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治的轨道上用权,不给围猎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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