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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47)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信息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发布时间:2023-01-01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董某某妻子的舅舅汪某某是A市公安局局长,董某某通过他得知A市公安局指挥技术大楼装饰工程将进行招标。董某某将此消息告诉好友吴某,提议吴某承接该工程,并表示愿意帮忙协调。吴某通过董某某请汪某某吃饭,其间吴某向汪某某提出想承接A市公安局指挥技术大楼装饰工程,并承诺事成之后会表示感谢。汪某某答应帮忙,并要求吴某通过有资质的公司来承接,不得以吴某或董某某的名义出现。在汪某某的帮助下,吴某实际控制的B建筑公司中标A市公安局指挥技术大楼装饰工程项目。

  吴某为感谢董某某提供的帮助,当面免除其所欠债务37万元。汪某某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被当地纪委监委留置,其间交代了帮助董某某、吴某中标的事实。

  董某某利用汪某某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除债务的形式收受他人财物。董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汪某某已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董某某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除债务的形式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贿赂犯罪,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不可收买性,因此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产性或非财产性的交换性,才能认定为贿赂罪。而本案中,在董某某的“牵线搭桥”下,汪某某答应为吴某帮忙,其实质就是向吴某许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到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培育良好家风,教育督促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走正道。而本案中,董某某作为领导干部亲属,在得知某工程招标时不仅没有谨言慎行,反而借机敛财,最终锒铛入狱、累及家人。家族腐败的背后正是公共权力的私人异化。整治家族腐败,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做到修身律己、廉洁齐家,要严格要求亲属子女,过好亲情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不能颠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义利、放纵了亲情。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为领导干部系好“廉洁扣”,及时研判收集问题线索,确保抓早抓小;加强正面反面典型教育,以“清廉家庭”建设为抓手,始终紧绷廉洁防线。同时,坚持系统治理,督促有关部门综合开展招投标、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等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个人事项报告、经商办企业等制度,构筑预防和抵制家族腐败的“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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