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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54)丨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1-17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李某为了获取资金出借给他人以赚取高额利息,以A市甲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的资料、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向A市某国有商业银行提出汇票承兑申请。时任银行客户经理的张某,明知李某借用平台公司申请承兑汇票,该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能力提供汇票承兑保证金,所申请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虚假,在没有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没有进行贷前贷后调查,没有要求担保人面签以及没有核实增值税发票的真伪等情况下违规办理该承兑汇票业务,且帮李某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作为保证金,违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规定向李某发放人民币600万元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到期后,李某没有归还资金,张某的行为造成银行直接损失300万元。

  接到举报后,当地纪委监委找到张某谈话,张某积极配合调查。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某已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比如,因疏忽大意,对票据审查不严,未发现票据违反《票据法》而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这种属于“玩忽职守”类型;再比如行为人明知票据违法,也预见到予以承兑、付款、保证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却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这种属于“滥用职权”类型。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张某明知票据违法,也预见到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却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表现,也折射出相关单位监督管理缺位和内控机制不健全。筑牢金融安全防线,要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关键岗位制约机制,并制定违规违章操作处罚规定,把强化内部管理和岗位监督放在突出位置,规范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强化内部责任。要严格用人制度,把好选人用人关,加强干部职工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干部问责制度。要加强金融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金融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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