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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55)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1-18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鲍某利用担任A县邮政局投递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邮寄至A县委、A县人民政府、A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的信件30余封,隐匿40余封。此后,鲍某将私自开拆的举报A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的3封信件提供给李某;将私自开拆的举报A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某某的7封信件提供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给予的白酒及现金。其余信件也被鲍某隐匿于其驾驶的工作车辆内的座位下方和公文包中。

  接到举报后,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最终,鲍某因犯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己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鲍某明知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的行为违反自己的职责和相关规定,仍然利用担任邮政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私拆、隐匿邮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还严重破坏了国家邮电事业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鲍某将拆开的举报信件私自交给被举报人,并借机收受好处,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依法应予处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邮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严防监守自盗泄露公民隐私和信息。有关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打击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问题,维护国家邮电事业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