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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59)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20

  【条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W县国税局稽查局向某药业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向该公司追缴税款404.7万元。前期,经税务征稽人员催缴,该公司已补缴增值税154.65万元。收到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而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及关联人员,以吃请、送钱、送物等方式,请时任A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某出面帮忙。

  熊某以召开座谈会的名义,带领副局长王某、刘某以及时任W县国税局局长周某等人来到该公司,现场决定仅追缴该公司154.65万元税款,下欠未补缴的250万余元在后期不影响全年税收增长的情况下逐年消化。实际上,剩余部分税款未再追缴入库。熊某擅自少征该药业公司税款,致国家税收遭受250万元的重大损失。

  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将熊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最终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熊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少征应征税款250万余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熊某收受他人钱物,滥用依法征税的公权力,利用职务影响擅自决定少征税款250万余元,干扰税收征管秩序,对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暴露出该市税务机关稽查权力滥用的漏洞。熊某在收受企业贿赂后,以所谓“集体决定”少征企业应征税款,也暴露出该市税务机关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的缺失。

  解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腐败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定期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执法程序和内部防控机制,做到税收稽查权力公开、透明、阳光,堵住以权谋私的漏洞。要创新税收大数据治理模式,依托税收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手段,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干扰,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确保国家应征税款“颗粒归仓”。同时,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稽查执法的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形成强大的震慑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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