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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60)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20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Y市开展水环境整治,成立某国有水投公司,承担该市水资源开发、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清淤等经营活动。张某某原在该市国资委任职,后到该水投公司任副总经理,之后又担任董事,分管项目招商、公司财务、资产运营、工程预决算等。

  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水投公司计划为江北片区水环境整治工程渠道整治部分项目进行BT建设招商后,联系朋友秦某共同出资挂靠某建筑公司,并帮助该公司顺利承揽到该水务工程项目。经鉴定,该工程造价3586万元,其中成本1855万元,利润1731万元。后来,张某某单独出资以亲戚黄某某的名义挂靠建筑公司,承接水投公司为业主的工程项目。

  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张某某在Y市水投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出资承揽经营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相关工程项目,躲在背后获利。Y市纪委监委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最终,张某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获利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以他人名义注册经营公司,但自己参与了公司经营、决策,并利用自己在水投公司任职所掌握的内幕消息,帮助公司承接项目,获取大量非法利润。张某某只因在水务公司任职并分管项目招商工作,就可以随意决定工程项目由哪家公司负责。由此可见,该单位在项目招标、审批、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张某某利用职权便利第一次揽到项目后,尝到了甜头,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承揽同类营业工程从中非法牟利,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杜绝非法经营同类罪产生,要从国有公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公司、企业内部法人及员工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要强化国企人员纪法意识,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国企从业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党纪意识,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腐败发生。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经商办企业的监督,重点关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公开持股,通过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实际控制企业,与本人就职的企业关联交易或者同类经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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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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