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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报微课堂 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②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9-16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公安、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办理结果反馈等机制,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敢于担当、踏实干事、不谋私利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和异常检举控告行为,精准地进行查证。

  (一)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或者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属于本级受理的问题线索后,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出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调查核实的建议,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或者问题线索后,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出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建议,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对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移送的,以及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出处置意见,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